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
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
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