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
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
一般违法行为论处。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
行为人是否使用了
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行为人是否造成
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
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罪与
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
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
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