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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格垄断

更新时间: 2022-06-07 16:40:51
律师解答:
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
通过垄断价格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1)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2)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3)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4)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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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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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是什么意思
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通过垄断价格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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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由于职业关系,我想了解一些垄断行为的处罚规定,请问价格垄断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
[律师回复]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规定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属于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销案。
第四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范围,以及集体讨论的程序,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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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归哪个部门管?
《反垄断法》的3个共同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都完成了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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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公司生产产品,经销商销售,经销商线上线下同事销售,价格参差不齐,断层。公司对其进行一个价格控制,算不算垄断
[律师回复] 严格意义上的经销商和代理商是有区别的:
所谓经销商的“经销”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独立的经营机构。
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得经营利润。
4、多品种经营。
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所谓代理商,是指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其明显特征是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相应的佣金。经销商则大不相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赚取佣金(提成)。
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供货权力较大。
但现实中很多代理商对其所代理的产品也是拥有所有权的,必须先从厂家或上级代理进货,而后销售,其与经销商的区别体现在其经营活动是否受厂家或上级代理指导和限制,在本经营区域内有否对所经营的商品的管理区和独家经营权,代理商是厂家授权在某地区的代表,代行厂家的某些职能,并经销某种产品的商户,无自主权,受厂家的约束较多。
许昌垄断定价纠纷律师费收多少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2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1)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3000-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2%。
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3)再审、申诉、执行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2)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20000元。
(3)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五)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以上各类案件的,按照各类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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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行政处罚有哪些
对价格垄断的行为实施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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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一个人买了小区很多个车位,导致车位价格垄断偏高,合理合法吗?
[律师回复] 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首先要留意是不是规划用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不是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买了之后业主能不能拿到产权证,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行,因为一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行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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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垄断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形式。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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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垄断协议是什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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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价格垄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价格垄断属于垄断的,因为企业之间定价,价格垄断的目的是为了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它与不正当竞争不同,不正当竞争主要是不合理的通过价格变化来搞垮其它的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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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您好,我叔叔前几天在研发化妆瓶的时候,我叔叔研发了一种美容化妆品,现在去申请了专利了之后,遭到了专利权的垄断了,请问如何判断专利权为垄断行为的
[律师回复] 在专利制度中,行政机关对私人技术发明结果的审查、确认、许可的行政职责与行政法中国家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行使的管理责任是不同的:形象的说,专利行机关只是根据国家对价的“合同条件”确认每一笔“对价”的交易过程而已,法律没有赋予其行使超过国家授权的其他行政特权。 从法律上来说,其正当性不容质疑。专利产品因为是技术方法的“物化” ,是专利权人行使对技术方法独占权、实施权、许可权的必然后果,这样,垄断性专卖权就是专利权人在市场中的法定权利。其合法性使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市场份额的垄断具有正当性;任何技术发明人的技术方法都是其智力创造的结果,因此,具有自然权利的正当性前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专利权人在专利机关获得的权利证明书只是一种“预期垄断市场准入权” ,或资格权。并不能够直接用来消费。如果其不能变现为直接消费的物质财产和现实利益,就不具有市场刺激的作用。从财产法合理性理念来说,专利产品市场份额这张空白支票的“兑现”是经过专利权人或合法受让人的市场投资、开发劳动完成的;更因为市场开发的“兑现过程”是一种“搏弈”的结果,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专利机关开出的“空白支票”很可能是一张“空头支票” ,因此,专利权的垄断市场份额就成了专利法构建的专利权人财产价值“变现”的巨大空间,并刺激竞争者追逐、扩张该空间,实现预期市场份额的价值目标。因此专利权垄断性符合作为经济运行支撑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理念。 专利权垄断性的合法性使其在行政机关确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权,即便能够形成垄断性的市场优势,也不能因此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而受到调整:专利制度设计的竞争目标是刺激全球技术进步。鼓励科技创新就是鼓励新技术申请专利和开发新的技术产品。也正因此,专利权才成为市场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 专利的公开性是指专利技术的公开。技术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必须以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充分公开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主管机关也应向社会公开通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方面使社会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监督专利权的授予;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发明创造信息和利用发明创造的机会。应该说,技术公开是发明人向社会换取专利权的条件,也是专利权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专利不公开公众怎么知道有此独占技术,怎么能去“寻租”专利的许可,获取利益。也就是说,专利如果信息不对外公布的话,那么就没有垄断权的概念,更不用谈及专利权的利润所在了。因此,专利的公开性是专利的内在特质和规律所导致的,是专利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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