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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好处具体讲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2-06-07 17:41:43
律师解答:
公司合并自有它的好处。
比如可以增强实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市场占有率。
公司合并的好处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1、相对于收购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
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2、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3、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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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好处具体讲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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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好处具体讲有哪些
公司合并的好处具体体现在扩大了公司的规模效益,保障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合并以后有利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相关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加的精简,有利于节省企业的运营成本,而且可以享受到国家延迟纳税的最受优惠待遇,但是要注意企业合并后的人员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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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的朋友因为资金问题需要申请贷款,想要让我作为担保人,我还没有签署担保协议。来这里是想问问大家,担保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这位朋友,关于担保协议注意事项我的解答如下,望您满意。担保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 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 3. 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 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5. 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6. 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各种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现在房产合同的签署都可以用网上签订来代替了,想问问什么是房产网签合同,有没有人给讲一讲,解释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实行网上签约之后,还可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伎俩。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约后,该合同的具体合同号将反馈至管理部门,如该房已销售或抵押,合同将不能生效。
网签给客户带来的影响,将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签后业主资质经过核实会更加可信,盘源信息也更加可靠,以后找房子可能会更方便、快捷,交易的流程也更加清晰。
2.交易过程全部信息化后,可以缩短买卖双方交易递件的时间。整个网签过程市民也都可以通过网上实时查询,得知二手房交易的办理进程。
3、网签之后,交易将会更加透明,以前那种经纪公司利用客户与业主之间信息不对称,吃差价的现象将彻底杜绝,交易双方权益将会更有保证。
4.网签之后更加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二手房市场进行监控。政府将会掌握最真实的市场信息,这对上级主管职能部门监控市场,出台各项市场政策提供更加有力的数据支持。
5、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将会更加安全,以前如何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是买卖双方都关心的一件大事。现在出台的资金监管方案,将会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让双方都放心的平台,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朋友您好,以上是我对您所问的关于什么是房产网签合同的问题的答复,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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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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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是法律系的在读生,正在研读担保法第23条解释,想问问具体法律上是什么呢,有没有律师给我讲一讲啊,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保证人提供了保证的情况下,这种债务的转让就会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联系。保证人是为主合同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按照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依约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为债务人作担保是出于信用以及相互之间的需要,一般来讲,这种保证要基于保证人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一定判断,对债务人到期是否能够履行债务有一定的预见。保证人一般都希望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而免除自己代为清偿的责任,并且认为债务人有一定的履行债务可能性时才为其提供担保。因此,如果是只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而不通过保证人就将合同债务向第三人进行了转让,那么,就将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这时债务履行期满债务能否得到履行,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的可能性就发生了变化。此外,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反担保失去意义,从而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本条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债务的转让问题作了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时,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其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严格这种“同意”的条件,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反之,如果这种债务的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那么,债务转让以后,保证人就免除了其为债权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本条所规定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含义是指,债务的转让如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它所针对的是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而并非是说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是主合同债务转让的必备的条件。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即使不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也可以将债务向第三人转让,只不过就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了。
上述答案就是针对您所问的担保法第23条解释具体是什么给出,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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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12条具体讲了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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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本人法律爱好者,虽然不是专业学这个的,但平时喜欢看看案例啥的,这几天正在研究贪污公款量刑的内容,想找大神给我详细讲讲!
[律师回复] 贪污公款量刑标准
贪污罪量刑标准法律条文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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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内江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简要回答,我准备签合同了,急需要用,谢谢
[律师回复] 很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关于单位位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关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订立法律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即为内江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我朋友前几天去酒吧玩疯了,喝得烂醉也开车,结果被警察抓到醉驾了。想知道有谁醉驾了判多久,有人给我讲讲吗?
[律师回复]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问题。以上的答案便是您所提到的有谁醉驾了判多久的意见,还有不懂可以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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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涉税具体有哪些?
公司进行合并的时候,首先涉及的税项要包括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四种。对于依法进行合并的公司,在之后的纳税申报之中需要依法缴纳以上税项,有任何偷漏税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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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朋友前几天在高速公路上面撞人了,我就坐在他的副驾驶位上,听说在场者要负起交通肇事连带责任?那么具体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二)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六)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十)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朋友您好,以上是为您提供交通肇事连带责任有哪些具体的情形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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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小汽车的时候,在保险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交强险,当然是必须买的,那交强险保险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具体的补偿过程中其实平安还是比较广泛,主要是因为涉及的面太广泛,在具体使用的时候就是需要很好的进行分析和说明实际的问题,所以,在现在的市场中平安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的主要就是以下几个方面: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种责任限额这三方面,因为在这些方面整体的保障是比较有价值,所以,公司是通过平安交强险赔偿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障。
其实,这些保险的范围都是相互配合的,这种具体赔偿的范围中包含含的内容能够相互弥补不足之处。平安交强险赔偿范围最主要的是在发生车险事故时,可赔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管本车及本车人员的损伤。这样整体的保障范围就很广泛,整体的价值也很高。
作为保险中强制的险种,交强险不管是在价格上,还是在具体的赔偿范围中都是很合理,而在整个赔偿金额的范围上也能够满足很多人的需求,这样的保险自然受到欢迎的。因为平安交强险赔偿范围中最高可以赔偿到12.2万,这样一来也减轻了很多车主不论是车辆还是自身的损失方面的负担。
而且,平安保险一向在具体补偿的过程中都是做的很好,重点是服务很贴心,能够真正的知道客户所想,满足客户需求,网上即可满足大家投保,这样的优势当然会很多人会选择。而在具体的保障范围上都是很合理,不仅广泛,还能够面面俱到的考虑很周全,值得车主为自己的爱车选择有保障,可靠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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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的种类具体有哪些?
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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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今天我找你好,我们公司现在接了一个项目,要我们去做演讲关于劳动法的我想咨询一份。.劳动合同法讲课提纲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
首饰商会的各位领导和朋友们,大家好。
我是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张建林,本人非常荣幸地成为首饰商会法律顾问,与本所资深合伙人谢律师一起,共同为首饰商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今天,我们两人就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各位进行交流,希望对各位的生产经营能够起到一定的帮助。
在座的各位,都是各单位的老总或高管,相信你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相当深刻的感受。大多数企业家的感受是,这是一部闭门造车式的法律,是一部无视当下社会环境的法律、是一部在保护弱势群体旗号下矫枉过正的法律,就连著名经济学家郞咸平、张五常等,也对该法不以为然。郞咸平更是将其视为将导致中国经济特别是制造业衰退的几大祸根之一(包括汇率、成本、劳动合同法等等)。他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该有更好的方式,而不应该以劳动合同法这种双输为代价。
与各位一样,作为专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的感受也很强烈,一方面,尽管通过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我们仍然发现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法律可操作的空间虽非完全堵死,但是余地也已经不多了,我们只能探讨如何在这有限的空间里作好我们的工作,为企业用工留下更大的余地。另一方面,我们在劳动仲裁委,在法院,看到劳动争议案件井喷造成的司法资源的严重占用、看到此类案件在好多地方已经不可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结案了。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会走向尴尬境地的一个苗头。
鉴于劳动合同法涉及的内容庞杂,在今天这个较短的时间段内我们无法一一进行交流,浮光掠影的拉一遍对各位意义也不大,因此我们就我们认为比较重要的给各位交流一下。有需要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这里取我们的名片,便于今后进一步联系。
一、我首先要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在现行劳动合同法的柜架下,这是企业最为重要的东西。熟悉劳动合同法的人都会发现,企业已经几乎不可能在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况下解雇员工了。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甚至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都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仍然规定了几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六项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项也比较重要,但现在试用期有严格的规定,很短了。)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种情形并不常见。)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此我们看出,在正常用工的情况下,只有“(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可主动解除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正是这两项,是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予以确定的。企业只有通过制定程序合法,实体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主动权,企业也只能在取得解雇不合格员工的有限主动权的情况下,才能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只有在遵守这些程序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才会被法律视为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该制度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个程序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第三步是公示,让劳动者知道。
律师认为:因为企业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制定程序合法、民主,因此,制定程序应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固定下来,工会或职工代表应签字确认。以备今后可能的诉讼之用。
2、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
如果不能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依法公示,劳动者知晓该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仍不免败诉的风险。
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公示,而且一定要保留证据证明已经作出公示,全体劳动者已经知晓。
律师建议可以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也可以让每个劳动者在公司保存的一份劳动手册或规章制度上签字。签字的这一页上可以打印上:“已知悉此规章制度,同意遵守。”字样。
这样,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后,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事项,则可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不需赔偿。此时,收集证据证明劳动者有违规事宜以备诉讼之用就很重要。有的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连续轻微违反规章制度几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可以辞退。这就要把前几次的违反情况收集好证据。我们建议单位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由劳动者签字,还可以要求劳动者写检讨等形式固定证据。等等,总之要形成保留证据的意识。
二、珠宝被盗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个规定比较具体明确了,可以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第
一、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要向劳动者追偿,须有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第
二、该规定未确定劳动者赔偿的比例。
理论上主流思想认为: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正因为如此,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支持企业的做法也可能存在分歧。我们建议类似的追偿规定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列明,有总比没有好。
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最为敏感的可能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两种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完全相同的。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企业都可予以解除,它并不是铁饭碗。而企业主动解除的手段则需靠企业规章制度,如果其确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同样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两者的区别来看,我们认为,固定期限的合同可期满解除,用人单位只须支付每年一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存在期满解除的问题,任何时候无理由解除都是违法解除,须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四、避免劳动者主动离职时的赔偿。
我们注意到,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解除合同,最多负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且,如果劳动者想离开单位,很可能引用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问题,则劳动者不仅可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还能就此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注意:基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不同情况,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示:本条系与原劳动法存在重大区别的条款。即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也应赔偿。除非劳动者不愿意以原有待遇或更高待遇续订。因此律师建议在期满终止劳动者不愿续约时,要求劳动者在离职时出具不愿续约的书面申明。
(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此的一般理解是: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用人单位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于何种情况则待商榷,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滿可以终止,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而不续订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不应属于违法终止。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点。
律师注:新旧法交替导致计算时点较为复杂,对此需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应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别计算。2008年1月1日前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此后则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两者最关键的区别有二,一是2008年1月1日前合同期满终止无需补偿而之后则需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前解除合同2008年1月1日前应支付每年一个月经济补偿,而之后则应支付两个月。
举例来说,例
一:甲于2006年1月2在乙单位工作,合同期至2009年1月2日,乙单位于2008年11月无理由单方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则补偿计算为:
2008年1月1日前工作两年,支付两个月工资补偿,2008年1月1日后工作近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补偿。共四个月补偿工资。
举例
二:甲于2006年1月2在乙单位工作,合同期至2009年1月2日,乙单位于2009年1月2日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甲方不同意。则补偿计算为: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1月1日前不补偿,2008年1月1日后工作近一年,补偿一个月。合计补偿一个月工资。
该条规定似乎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点分段计算。但仍留下了一个值得探讨的争议,即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仅仅是指跨该时点的劳动合同呢,还是包括跨该时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的所有劳动合同?
随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为经济补偿金是否分段计算留下了更大的悬念。《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那么,用工之日在2008年以前是否仍要按新的规定支付2008年以前的赔偿金?
对于上述争议,笔者的理解是,《实施条例》作为下位法,在制定时应当清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且明知下位法无权对上位法作出实质更改。因此,“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正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一样,仅仅是工作年限起算点的规定,并不妨碍工作年限内不同期间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但对于分段计算仅仅适用于跨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还是也包括该时点后续签的所有劳动合同,笔者仍不敢轻下结论。
六、探索其他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因为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对其作出了很多限制,其空间也不大了。但有的部门,是可以采取劳务外包的方式,承包给有用工资质的企业。如食堂,保安等。因为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有工伤等事情发生,也与公司无关,劳动者只能找承包该劳务的企业,但对方企业一般应具备用工资质。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建筑企业,自已又另行设立一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基本上是皮包公司,将所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该皮包公司,若出现工伤等事,伤者根据现有法律只能找到存在劳动关系的皮包公司,而皮包公司根本不具备偿付能力。
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介绍。08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我们希望以更务实的方式增进与首饰商会及各会员单位的合作,比如今天的劳动合同法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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