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概念上,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结构上,冒名顶替所从事的活动自始至终仅存在双方结构,而无权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结构,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三方结构。
第三,具体到冒名顶替与无权代理。首先,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冒名顶替则完全是违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其次,无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冒名顶替则是自称本人。再次,无权代理一般不会表现为
侵权行为,而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就可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