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发生一般都是由于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对于医务人员疏忽大意造成医疗事故的,在解决
纠纷的时候,需要对疏忽大意进行认定,实质上对于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包括两种过失,一种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
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
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医务水平、地区的医疗水平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程度等。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的水平和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