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出台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此外,根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至于延长生育假的时间,各个省份的规定有差异,主要可以参照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
例如: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法生育小孩的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待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
申诉,依法向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