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
刑法第268条),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
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哄抢罪
立案标准: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铁路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
抢夺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应
从重处罚。
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抢铁路运输物资过程中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为
窝藏赃物、抗拒
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
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
(二)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骨干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带头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数量较大的犯罪分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