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投资人,对应的是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实际上是隐名股东的代持人,显名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实际效果都归于隐名股东。
因隐名股东为实际
出资人,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投资收益应当归隐名股东所有。
司法解释据此明确投资收益的归属,并强调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权益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面为防范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权益,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司稳定性及公司与股东利益,在为隐名股东“正名”的问题上,司法解释(三)采折中态度,规定满足一定条件隐名股东可以显名:
隐名股东应经公司其他股东(不包括名义股东在内)过半数同意,方可请求变更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