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中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
物权、物上请求权、
形成权、撤销
诉讼、代位权。受领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
诉讼时效、提
起诉讼、
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