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
据此,如果一方提出诉讼请求,就必须对其所依据的事实加以举证,如果一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那么,反驳方或反诉方就应当对其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
当然,有些事实无需举证即可认定。
新规则规定了无需当事人举证的6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有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