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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伤人坐牢后,还要用赔偿吗

更新时间: 2022-06-07 11:45:54
律师解答:
砍伤人坐牢了还是需要赔偿的。
坐牢是刑事处罚,并不能免掉民事赔偿
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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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坐牢出来把人砍伤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释放后故意伤害他人的囚犯,视伤害程度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致人重伤,刑期为三年至十年;若致死或使用极端残忍手段,刑期可达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致死刑。法官会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如自首或提供线索可获从轻处理。累犯将受更重处罚。最终判决由法院综合评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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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砍伐证私自砍树会坐牢吗?
没有办砍伐证私自砍树是需要坐牢的,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涉嫌盗伐林木罪,要按照砍伐树木的数量来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就可以,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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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两颗古树会不会坐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砍两颗古树会不会坐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私自将御京花园内两棵价值170余万元的国家二级古树砍伐,昨日,50岁男子冯弼杰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终审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其同案的两人则分获缓刑。这也是北京首例该项罪名的案件终审宣判。事因古树阻碍工程规划现年50岁的冯弼杰高中文化,绰号“四哥”,案发前没有稳定职业。判决书显示,其曾在1979年和1982年,因打架被强制劳动和劳动教养各一年。据检方指控,冯弼杰受李某(已判刑)指使,找来伐树工人及伐树车辆和设备,张巨才伙同李刚则受许某(已判刑)指使,在砍树当天负责望风,将东城区北河沿大街43号御京花园南院一棵二级古榆树及御京花园北院锅炉房前一棵二级古槐树盗伐。经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毁损的两棵古树共计价值人民币.32元。相关证据显示,2011年7月,许某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该经理说公司位于北河沿大街御京花园的工地规划有些难度,许某随即表示可以帮忙,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了一个合同,内容是由许某负责替工程跑规划手续、平整场地和装修房屋。后许某打听到,开发商所说的难度原来是御京花园内有两棵树,都是国家二级古树,因此规划不好跑。由于怕违法担责任,许某就想找别人替他出面,“运作”砍古树的事。为此,许某给李某等打电话让他们找人砍树,同时又出主意说要找个北京电力的牌子,令整个砍树过程看上去像是政府施工。李某于是想到了“四哥”冯弼杰。园林局未受理伐移申请几名被告人承认,2011年10月22日下午,冯弼杰带着招来的20余名工人,开着一辆挂着“北京电力”牌子的白色金杯车以及两辆小面进入御京花园,并现场指挥砍树。大约用了一个小时,两棵国家二级古树轰然倒地。事后,东城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砍伐的古树均为国有林木,该局未受理过相关伐移申请手续。庭审时,冯弼杰辩称,伐树的车辆和设备不是他找来的,他也不知道砍的是古树。其律师认为,冯弼杰在整个事件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属从犯。张巨才和李刚则对指控未提出异议。认为系从犯可轻判认为,冯弼杰、张巨才、李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不过,三人在整个事件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冯弼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分别判决张巨才和李刚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冯弼杰提出上诉。昨日,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砍两颗古树会不会坐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砍两颗古树会不会坐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私自将御京花园内两棵价值170余万元的国家二级古树砍伐,昨日,50岁男子冯弼杰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终审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其同案的两人则分获缓刑。这也是北京首例该项罪名的案件终审宣判。事因古树阻碍工程规划现年50岁的冯弼杰高中文化,绰号“四哥”,案发前没有稳定职业。判决书显示,其曾在1979年和1982年,因打架被强制劳动和劳动教养各一年。据检方指控,冯弼杰受李某(已判刑)指使,找来伐树工人及伐树车辆和设备,张巨才伙同李刚则受许某(已判刑)指使,在砍树当天负责望风,将东城区北河沿大街43号御京花园南院一棵二级古榆树及御京花园北院锅炉房前一棵二级古槐树盗伐。经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毁损的两棵古树共计价值人民币.32元。相关证据显示,2011年7月,许某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该经理说公司位于北河沿大街御京花园的工地规划有些难度,许某随即表示可以帮忙,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了一个合同,内容是由许某负责替工程跑规划手续、平整场地和装修房屋。后许某打听到,开发商所说的难度原来是御京花园内有两棵树,都是国家二级古树,因此规划不好跑。由于怕违法担责任,许某就想找别人替他出面,“运作”砍古树的事。为此,许某给李某等打电话让他们找人砍树,同时又出主意说要找个北京电力的牌子,令整个砍树过程看上去像是政府施工。李某于是想到了“四哥”冯弼杰。园林局未受理伐移申请几名被告人承认,2011年10月22日下午,冯弼杰带着招来的20余名工人,开着一辆挂着“北京电力”牌子的白色金杯车以及两辆小面进入御京花园,并现场指挥砍树。大约用了一个小时,两棵国家二级古树轰然倒地。事后,东城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砍伐的古树均为国有林木,该局未受理过相关伐移申请手续。庭审时,冯弼杰辩称,伐树的车辆和设备不是他找来的,他也不知道砍的是古树。其律师认为,冯弼杰在整个事件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属从犯。张巨才和李刚则对指控未提出异议。认为系从犯可轻判认为,冯弼杰、张巨才、李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不过,三人在整个事件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冯弼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分别判决张巨才和李刚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冯弼杰提出上诉。昨日,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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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砍人会坐牢吗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是否受法律制裁,取决于其年龄及犯罪情节的严重性。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若犯下杀人等严重罪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然而,若犯罪情节较轻,其处罚会相对较轻。 而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实施暴力行为,也不会受到刑事制裁。 但他们的监护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害人家属有权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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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砍人要坐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抑郁症患者在无法认知或控制行为导致犯罪时,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亲属或监护人需加强看护和治疗,紧急情况下政府可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若患者在精神状态正常时犯罪,则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此,抑郁症患者是否服刑取决于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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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砍伤犯人不用赔钱也不用坐牢犯人还要坐牢吗
[律师回复]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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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砍人要坐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抑郁症患者在无法认知或控制行为导致犯罪时,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亲属或监护人需加强看护和治疗,紧急情况下政府可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若患者在精神状态正常时犯罪,则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此,抑郁症患者是否服刑取决于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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