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期限,可以由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就自然终止。
对在合同中约定附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又不完全相同。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出现),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现),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
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因为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
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