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
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有:
一、借款时不写
借条产生的纠纷
二、因没有办理
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而产生的
抵押无效的借贷纠纷
三、分次还款但借条没有销毁或者收回产生的纠纷
四、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产生的纠纷
五、
诉讼时效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三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六、借款利息纠纷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