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盗窃自己家里或
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
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
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
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
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
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
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
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