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
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
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
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