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
诉讼财产保全。
如果在
离婚案件中,一方
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或
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以
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
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
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