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赠与财产,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
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时将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离婚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前提下,根据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利用自己的
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造成了
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可根据法律规定,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
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
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