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可见,
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条有规定,对于非金钱
债务的违约责任,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为违约方不继续履行的理由: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上履行不能是指
债务人破产、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标的为政府禁止交易的物品等;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已经灭失或损毁等情况。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如债务的标的是
劳务合同就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合同的费用超过合同的价额在经济上不具备合理性,履行需要的时间过长也不适合实际履行。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要求债权人从
合同订立后
合同履行存在一定的“履行时效性”角度,在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及时主张“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否则,此权利不再受合同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