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夫妻
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礼金。
已登记
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