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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承包工程会有哪些后果

更新时间: 2022-06-07 17:40:07
律师解答:
要看具体情况。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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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能不能将工程转包
不能。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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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有哪些?
首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次,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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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能不能将工程整体转包
建筑工程不可以整体转包,整体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规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转包的,就是属于违法转包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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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们公司属于建筑工程公司,最近接了一项工程,因为业务有很多,想要进行分包,询问下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可以将工程承包出去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属于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防水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统等分部工程构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结构”应包含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其他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的,订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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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招工程总承包商?
单位在招工程总承包商的时候一般是会按,发标前准备、再者就是招标投标、最后是评标定标三个阶段来进行处理;同时对于招标人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而且所存在的资质也必须要得到认可才能招标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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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施工单位能作为承包商的分包单位吗
[律师回复] 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structio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Egieeri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 (2)、试车、技术培训等。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并签发支付证书,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EPC(EgieerigProcuremetCostructio)是指受业主委托、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在EPC模式中,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设计和施工可以是一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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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两个法律后果:第
一、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
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可以收缴。
1、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具体怎样处理呢《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来讲有其特殊性,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建筑物材料和劳动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建筑物一旦建成,实际投入的人、财、物就转化为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建设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的返还原则。其次,“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应当审查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只有在建筑物有价值的情况下才存在补偿问题,否则只能按照过错赔偿损失。建筑物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建筑物质量是否合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  
2、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可以收缴。  这一法律后果的依据是《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具体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上,“非法所得”包括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和执行“收缴非法所得”这一法律规定,审判实务界一直有很大争议并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时约定取得的财产和已经取得的财产均予以收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非法所得,应当指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对于当事人约定取得但没有取得的财产,不宜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最高人民对上述争议虽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但其作出的相关判例则明显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非法所得”仅指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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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如何承包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的承包方式包括总承包、独立承包和联合承包三种承包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承包方式,并不是施工单位可以单方面做决定的,要根据防水工程的大小以及发包方各方面的要求确定,如果防水工程结构复杂,通常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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