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
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
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
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
数罪并罚有以下三个原则:
(一)吸收原则。
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
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
比如在
有期徒刑自由刑之外还判处
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只
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绝对相加,各罪刑罚相加的总和即为应执行的刑罚。
如在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判处财产刑的,都要执行。
(三)限制加重原则。
又称限制相加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
或者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对有期自由刑,采取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