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关于“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
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
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
抵押物灭失、
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