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只有满足以下要求的才是可申报债权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
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
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其次,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
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
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最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
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
清算、
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