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
当事人约定的。监护人对
被监护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因此要是进行
监护权的变更的话,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才可以。
可以申请
变更监护权的情形有:
(1)监护人不履行
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
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
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
侵权行为需要承担
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
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
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
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情形,多半是因为监护人的原因,包括不具有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的利益有所损害等等。而在变更监护权的时候,也有一定的程序需要遵守。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