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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材料涨价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54:19
律师解答:
签订合同后如果对方涨价,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约,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起诉对方违约。
应当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注意违约金不能过高,如果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申请适当降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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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材料涨价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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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材料涨价怎么办?
中标后材料涨价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合同签订之后,如果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之下可以变更合同。中标后材料涨价怎么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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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签订后如果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价格上涨的问题,如果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情势变更的,可以变更合同。
关于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问题主要看是签订的哪种类型的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约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那么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则上应由承包方来承担风险.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肯定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如要据此变更合同似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该承包合同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下去影响到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将有违公平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建筑材料我们是在2月份去买的,但是是在5月份给我们运过来的,我们在去定的时候就签订了合同想要咨询下如果是合同签订前材料涨价,那么有什么样的办法找回这之间的差价
[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已经约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那么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则上应由承包方来承担风险.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肯定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如要据此变更合同似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果该承包合同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下去影响到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亏损而不是盈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将有违公平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的内容:
(1)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或者继续履行已不符合合同的目的。
(2)这种变化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
(3)当事人对这种情况的变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这种变化不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引起。
(4)在情况发生变化后,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对债务人明显不利,比如会造成重大损失等。
合同
首先是订立的基础发生了显著变化,即原材料的大幅度上涨;
其次,该种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的这段时间内;再次,该种变化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最后,如要求承包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会根本破坏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基础,产生违背社会正义观念的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双方共同来承担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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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涨价怎么办
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对方涨价,可以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合约,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起诉对方违约。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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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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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原材料价上涨怎么办?
中标后原材料价上涨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或者是解除合同,原材料价格上涨其实是情势变更的一种情形,此时如果被认定为属于不能预见的风险,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确定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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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要跟我的开发商签订合同了,这房子的事情也是早就先预定了,咨询下订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涨价
[律师回复] 房子交完定金后,开发商涨价不予理睬,要求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合同,开发商不予办理可以法律维权。
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针对房屋认购事宜而签订的一份协议。认购协议是一个“定金协议”。一般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被房管局监证后,认购协议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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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涨价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合法吗?
材料涨价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材料涨价不是正常可以符合情势变更的情节而不能随便破坏约定好的事项,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而当初如果没有就原材料价格问题写明在合同中的话,就必须要按照原有的合同继续完成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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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车船税涨价的有关资料,我最近听朋友说这个涨价了所以我想找一下有关资料看看谢谢
[律师回复] 目前税额标准应该是多少?
按照重庆市此前规定,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小客车按照排量来计税,排量
1.0升(含)以下的,年基准税额为120元;
排量
1.0升以上至
1.6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
排量
1.6升以上至
2.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60元;
排量
2.0升以上至
2.5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660元;
排气量
2.5升以上至
3.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1200元;
排气量
3.0升以上至
4.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2400元;
排气量
4.0升以上的,年基准税额为3600元。
关于车船税的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一起来看看吧~
车船税不能跨年缴
一般而言,市民在购买车险时,会包含车船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得提前征收车船税税款。也就是说,选择了提前购买次年保险的车主,会遇到车船税不能代缴的情况,影响车辆年审。不光在年审时容易遭“卡”住,迟缴还会产生滞纳金。因为车船税的缴纳是按照年度来计算的,如2017年的车船税从1月1日到12月31日都可以缴纳,如果过期不缴,就会产生滞纳金,每天按照万分之五计算。据介绍,目前重庆市约有30万车主选择的是跨年投保,约占所有车主的10%。
跨年投保的车主如何避免年审被“卡”?
据工作人员介绍,有三类解决办法。
一是自行前往地税局缴纳,但需要自己准备材料,程序较为繁琐。
二是提前办理年审,仍由保险公司代缴。比如,本该次年元月年审的车主,可于当年12月份年审,这样,可以用当年已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票进行年审。
三是能在次年购买车险的,尽量不要提前在今年购买车险。保险业内人士提醒,如果车主的保险是次年1月到期,不要提前在当年12月购买保险,尽量选择在次年1月1日以后至到期日之前购买保险,这样也不会涉及车船税跨年缴纳的问题。
自行缴纳车船税需提供哪些材料?
自行缴纳车船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纳税人编码;
3、 购置的新机动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提供的上述资料,在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第二年可不再重复提供。
车船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纳税人名称。
3、 纳税人身份证号码。
4、 联系电话。
5、 车牌号。
6、 车船识别代码(车架号/船舶识别号)(17位号)。
7、 计税单位(排量)。
8、 年应缴税额。
二、7月1日起,私家车年检实施新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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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的买卖合同,货物价格涨价超过10% ,可以要求买方加价吗
[律师回复] 1、双方进行协商。不管是签订买卖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合同,都是以双方的自主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货物价款不确定的,即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要是能达成一致的,那么可以做补充协议。 2、按照合同的特别条款。有些买卖合同会有特别的规定,所以对货物价款不确定的也可以参考该条款确定。 3、按交易习惯。如果是熟客关系,那么双方也能默认出个交易方式,或者直接按照业内的方法确定。 如果按照以上的做法都不能确定货物价款的,那么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最后的价款: 1、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价格履行。 2、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将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不过不管怎样,双方事先没约定好货物价款,在结账的时候都将会陷入麻烦,如果实在解决不下的话,那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了仲裁,或是在协商处理时,双方都明确补充仲裁协议的,那么即可以按照仲裁条款,去请求仲裁院进行处理。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仲裁,那么这个时候即可以积极去处理,不过的话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以及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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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材料签订的合同效力
在签订虚假合同的时候,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的话,这个时候会构成犯罪,具体的处罚方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有的虚假合同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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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的购置合同,货物价格涨价超过10% ,是否可以要求买方加价
[律师回复] 1、双方进行协商。不管是签订买卖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合同,都是以双方的自主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货物价款不确定的,即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要是能达成一致的,那么可以做补充协议。 2、按照合同的特别条款。有些买卖合同会有特别的规定,所以对货物价款不确定的也可以参考该条款确定。 3、按交易习惯。如果是熟客关系,那么双方也能默认出个交易方式,或者直接按照业内的方法确定。 如果按照以上的做法都不能确定货物价款的,那么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最后的价款: 1、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价格履行。 2、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将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不过不管怎样,双方事先没约定好货物价款,在结账的时候都将会陷入麻烦,如果实在解决不下的话,那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了仲裁,或是在协商处理时,双方都明确补充仲裁协议的,那么即可以按照仲裁条款,去请求仲裁院进行处理。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仲裁,那么这个时候即可以积极去处理,不过的话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以及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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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个人刚签订购车合同后涨价属于欺诈吗,因为之前都是没有更变的
[律师回复] 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对自己所负义务根本未履行。具体来讲,是指债务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为。前者指履行不能,后者称拒绝履行 。
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债务人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不履行是因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而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后者不履行是由于主观上不愿履行,而不是客观上无履行能力。
1、履行不能。即给付不能,指债务的内容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实现《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履行不能的概念,其中110条所规定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违约之后的履行能力状态,法院据以确定债务人是否承担实际履行责任,并不是指履行不能的两种情形。在理论上,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债的关系从开始设定之日起就不能履行。
对于自始不能,不少学者认为,其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因而谈不上违约问题.但其实不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或因重大误解,使对方或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此类合同易发生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形。当撤销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撤销权,合同效力由不确定状态较为有效,此时则存在违约问题。所谓嗣后不能,是指债成立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债无法履行。
(三)迟延履行
1、给付迟延。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2、受领迟延。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
1、瑕庇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⑤、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2、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于签订合同后涨价怎么办以及和合同违约的有关内容了,有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在合同强顶后,是不可以再随意的涨价的,如果要求涨价,就是违约,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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