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重婚案件作为
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
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
犯罪行为地。
”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
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9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