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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无力支付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2-06-07 17:40:11
律师解答:
持票人方面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根据委托收款邮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存留,并立即通知付款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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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能否支付货款
承兑汇票用于资金结算是非法的,其使用与兑付受法律严格监管,旨在保障商业交易的公正与安全。若购买承兑汇票支付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可能触犯违法票据承兑、付款或担保等法规,最高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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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朋友的弟弟刚毕业出来实习工作,在公司整理单位开的银行票据之类的,他弟弟具体都还不怎么懂,每个月公司开的都比较多,银行本票汇票商业汇票支票区别在于什么?
[律师回复]
1、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托付付款人在检票或许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出指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收据。一般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因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本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许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出断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差异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根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3、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托付处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付出断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相对于汇票,支票的出票人有必要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言而无信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有必要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支票的付款方法仅限于见票即付,一般不规定断定的付款日期,因而,支票的根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收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承受付款的人。而香港银行供给的,就是支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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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收款人怎么办?
1、双方调解。了解清楚后,如果双方有可以共同认同的临时解决办法就私下解决。2、法律途径。如果对方是故意或无力支付的,可以转入法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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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商业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1、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本票: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主要区别是:支付的时间不同、有无承付担保的不同、有无记名或挂失的不同、用于的商业活动不同。 2、商业本票,又叫一般本票。企业为筹措短期资金,由企业署名担保发行的本票。商业本票的发行大多采折价(Discount)方式进行,但大多数是通过经济中介商的渠道而发售的。 3、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二、概念: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2、本票与汇票之间的区别有: 1)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2)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主债务人承兑人,无承兑人时,则无主债务人;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3)有无承兑不同。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4)有无资金关系不同。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由于汇票为委付证券,所以一般都必须有资金关系;本票为自付证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资金关系。 5)出票人和背书人责任不同。汇票的出票人应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应负绝对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也应负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本票的背书人仅负付款的担保责任。 6)付款人的责任不同。汇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兑时,可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只有经承兑而成为承兑人后,才负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7)票据种类不同。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8)付款方式不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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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是由债务人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书吗
[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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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效力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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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承兑汇票能直接支付给个人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可以承兑汇票主要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系统里没有针对个人的背书。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同时按照存在形式,票据又可以分为:纸质承兑汇票、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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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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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舅父的一个朋友告诉他如果使用票据服务的话,资金运转的速度会很快,所以他也准备去办理票据服务,因为他总是用现金交流实在是太慢了,但是他首先需要了解一下这些票据,汇票和支票本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票、本票本票、汇票的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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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汇票支票有什么区别
本票则是自付证券,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就是一张付款命令书,它本质上是延期付款的凭证。而支票呢,其实是特殊的汇票,它是付款人为银行的即期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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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是由债权人的支付命令书,命令他在一定的期间
[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加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与之类似的债权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承担等制度见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江苏省高院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明确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加入的条款,但因为其有利于债务清偿,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广泛存在。债务加入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原债务有效成立。原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已消灭,则不存在债务的加入问题。二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即使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等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债务,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认可原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三是存在债务加入的契约。即第三人必须通过三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承诺,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一旦成立生效,即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取得和原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应当在其加入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单独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可认定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的责任。第三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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