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出借资金,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事情很常见,对方不还向对方追讨时,大多数人都遇到过被对方怼“又不是不还‘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你’催什么催!”。有相同经历的人是不是觉得这句话很熟悉呢!显然这就是耍无赖的说法,但是将这种说法约定到借条或还款协议中,效力又如何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舒城县人民法院怎么判吧!
基本案情:
柯先生与朱先生是朋友。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做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柯先生以现金履行出借义务,朱先生出具借条1份。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出具欠条1份,注明欠付柯先生利息1500元。此后,经柯先生多次催要未果。期间,柯先生与朱先生曾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舒城县拘留所主持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调解协议。
柯先生起诉后,虽然朱先生否认借款事实,但是在其书面答辩中承认柯先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所以本案中对于借款事实已经不存在争议了。但还款时间却成了本案的判决的关键!
协议中约定的“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应视为“还款期限不明”还是“合同的生效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对于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随时催收,只要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即可。
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这个“有钱才偿还”能不能视为约定不明确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当事人是否有钱属于可证事实,其次协议是经舒城县拘留所主持协调,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最后该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视为双方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应当遵照执行,依据协议的内容,“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所以该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合同,即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否则视为条件未成就,债务人是不需要偿还的。
判决结果:
因柯先生无法证明朱先生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朱先生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依据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皖1523民初766号)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生活中难免遇到亲友借钱,不借怕面子挂不住,借又怕别人不还。很多人认为借钱打个条就行,这可能为日后讨要借款带来诸多麻烦。因此,写借条时以下细节需要注意:
1、立借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不要写成欠条;
2、今借与今借到要慎重使用,今借到说明钱已经借到手;
3、今还欠款,这里的“还”可以理解为“归还”也可以理解为“尚欠”,因此慎用“还”字;
4、擅自更改借条金额、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自动褪色笔”写借条等都可能导致借款无法追回;
5、最后,除了借条外,与借款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也需要备份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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