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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03-18 14:00 1954061人阅读

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材料

案情经过:2017年,米某入职某金融公司任店长、大团经理。其向外以许诺高息等方式,吸收了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造成了社会损失2000余万元。后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米某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本案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该类型案件在p2p公司多数暴雷之后,成为社会影响最广泛,涉案人数最多的罪名。法条中对该罪名的规定金额是较低的,但结合各地的经济标准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要对犯罪金额予以区分。本案中的米某涉嫌该罪的金额系3000余万元,属特别巨大。但是该涉案业绩中要予以区分。公安机关在计算在该类型案件中要区分以下几项金额,1、挂单金额,2、复存金额,3、亲属金额。挂单金额若能有证据证明自己从中没有任何获利,包括业绩考核、职位提升等是可以予以剔除的,但是但凡从中有获利都应当计算。复存金额要考虑该比金额是否脱离该公司掌控。直系近亲属投资金额应予以扣除。以上1、2项若查实后是无法剔除的,法院在查实案件后也应当予以从轻考虑。该类型案件另外一个重心就是退缴违法所得。在法院承受集资参与人巨大的催缴压力下,如何来与法院洽谈当事人的退缴违法所得金额与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则直接影响到最终刑期。

案件结果:法院判处缓刑

张禹律师经办多起民事、刑事案件且多数案件可以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以及缓刑等,其中包括善林公司、中晟公司、汇晟公司员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案,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免于起诉一案、袁某涉嫌盗窃罪免于起诉一案,崔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检察院撤回抗诉一案、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抗诉,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一案、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发回重审一案,等等案件中均能做到与当事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共同为案件谋取利益最大化。在经办的多起案件中能据理力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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