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一方抚养子女,是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如果不给,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尚未离婚,在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也可以主张呢?有无法律依据?
李某与应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应某1。自2015年7月至今,应某1一直跟随其母亲李某生活,在此期间的一切开支均由李某支付,应某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却拒不支付,故李某以应某1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某支付2015年7月至今(共35个月)的抚养费。
应某辩称,其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庭审中,李某不让其抚养应某1,并不存在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导致自己不能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在于李某,李某不让自己及父母探望应某1。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2015年7月至今,应某1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故对应某1 要求应某支付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共35个月,不含6月)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应某与李某产生矛盾,多次起诉离婚。即使如应某所称未能抚养应某1 的原因是李某不让探望,是李某原因造成其无法抚养应某1 ,应某也应该支付抚养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应某1的实际需要,酌定应某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应某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35个月,不含6月)的抚养费即24500元。
律师提醒:尚未离婚,如果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也是可以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但第三条所涉及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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