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开始至今,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持续了两年多的时间。疫情对我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餐饮住宿、物流交通、文化旅游、制造业、零售业等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进而对相关合同的履行带来连锁反应。
疫情期间,不少律师经常会遇到”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通过法律途径能否帮助解决”此类的问题。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合同履行纠纷在法院受理案件类型中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一、疫情并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履行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首先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该种情况必须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三种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由此也可以看出不可抗力适用程序之严。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
案情简介:被告人孟某某于2007年11月13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XX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孟某某,公司股东为孟某某及其妻子顾丫。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2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YY有
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为出资人的自由财产,且来源必须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金作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那么,违法犯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
一.疫情地区租金减免政策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为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渡过难关,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其经营负担。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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