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相关问答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答:(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的担保?
答: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四、保证人的资格?
答:(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保证人的义务?
答:(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证金数额及缴纳?
答: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七、被取保候审人员的义务?
答:(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哪些“特定的场所”?
答:(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九、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哪些“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答:(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十、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哪些“特定的活动”:
答:(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十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
答: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十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下一个阶段,是否需要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答:案件移送至下一个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十三、取保候审应当在什么地方执行?
答: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十四、流动性比较大的人员,在什么地方执行?
答: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十五、流动性比较大的人员,是否可以变更地方执行?
答: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十六、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合理事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合理事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成立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十七、取保候审的解除?
答: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十八、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
答:(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十九、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保证)违反规定的结果?
答: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二十、保证人违反规定的结果?
答: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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