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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怎么办?何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2022-11-25 13:53 293人阅读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怎么办?何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自《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后,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股东无需在成立公司时足额投入认缴出资款,只需在认缴期限内(如十年、二十年)缴足出资款即可,零成本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这让更多的人投入到创业开公司的热潮中。近些年,注册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也导致出现了很多“空壳公司”、“僵尸公司”。在股东没有实缴出资的情况下,相当于公司没有资金在“裸奔”,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又尚未届满的,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否要求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原则上,债权人很难在公司非破产、解散清算的情形下,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让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后,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
经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在法院执行阶段如公司未能清偿债务的,而股东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债权人又有何救济途径实现债权?能否起诉债务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能否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债权人能否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1、案例缩影

债权人因货款纠纷起诉A公司并取得胜诉判决,在执行阶段,发现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后,债权人另行向法院起诉A公司的两名股东,要求其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在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A公司的两名股东具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驳回了该债权人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执行裁定书足以证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A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由两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差欠债权人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观点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情形下,构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律师精彩解读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仅限于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清算两种情形,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又称“九民纪要”),明确了在非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情形,其中一个例外就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执行程序中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主要条件包括三个:(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经进入执行程序。(2)经法院强制执行发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实践中,债权人需要就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进行举证说明,债权人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或者查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的裁定书佐证。(3)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当然,如果已经申请公司破产的,则股东的出资作为破产财产归公司所有,按破产程序用于清偿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此种情况下单个债权人受到的全额清偿的可能性有所减少。
第三,实践中,通过非破产程序请求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救济和实现。因此,律师建议,公司的债权人,在债权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后,如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无法清偿债务时,即使法院尚未做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的,也应及时向法院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比破产程序公司资不抵债还须按顺序按比例集体清偿,此种单独受偿机不可失。


债权人能否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1、案例缩影

债权人杨某因借贷纠纷起诉B公司并取得胜诉,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B公司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清偿其债务。后杨某发现B公司大股东高某在该案二审期间将其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其89岁的祖母,杨某遂申请追加高某作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法院驳回了追加请求;杨某继而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一审法院驳回了债权人杨某的诉请,二审法院改判追加高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股东未认缴出资的范围内与B公司共同向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观点

股东至少要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不能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正常经营直接依赖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股东应正当行使变更出资金额、期限以及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不履行义务或不恰当出资而导致的瑕疵出资,直接影响或损害公司经营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其目的就是公平处理公司对外债务,避免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角度,当公司存在不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高某作为B公司前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资产情况及偿债能力应当知悉。在明知B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于诉讼期间无偿转让股权、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该受让人是其高龄祖母,不仅难以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相关职责,更是增加了公司认缴出资实缴到位的风险,导致公司债务难以得到及时清偿,实际是利用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极大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虽高某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B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况下,对股东出资不加速到期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失衡。高某恶意转让股权、滥用股东期限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现杨某申请追加高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律师精彩解读

本案中,该股东已经转让股权,但因被认定为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则仍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而且出现了《九民纪要》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1.01生效)第17-1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该股东已成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依据前述规定,申请追加出资加速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此,亦可减轻债权人的诉累。

因此,专业律师给债权人支招: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债务时,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可以尝试先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申请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是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另外,关于滥用股东期限利益,股东出资义务回转的认定。在最高院发布的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中,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下,公司债务形成于原股东持股期间,前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免除的出资义务应该回转。同理,在公司债务出现后,明知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无偿转让股权,并且受让股东无偿付或出资能力的,明显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属于滥用股东期限利益的行为,股东出资义务回转,原股东即使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也会加速到期,仍须承担股东责任。

专业律师办案实务总结归纳

司法实践中,在债权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后,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救济的途径包括:1)在起诉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时,同时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列股东为被告要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部分地区法院也会支持;2)对出资应加速到期的股东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4)通过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恶意转让股权的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5)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滥用股东期限利益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或者回转,承担股东清偿责任。当然,相比于另案起诉,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或在债权债权纠纷中同时请求的方式,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道路千万条,维权第一条。权利是争取得来的,作为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穷尽一切法律路径维权,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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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擅长各类商事合同纠纷、股权合伙纠纷、影视娱乐争议解决、房产婚姻继承以及非诉争议解决和商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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