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左右,当事人甲应其丈夫乙的要求,陪同乙的朋友丙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丁见面,在与乙沟通后,帮助丙支付制作网站的定金。2021年2月左右,因丁制作的软件存在bug需解决,甲应乙的要求,陪同丙与丁见面,甲通过丙与丁洽谈内容,了解乙与丙为合作伙伴,共同委托丁制作网络贷款类网站,并封装成手机APP。
甲陪同丙与丁见面两次,具体事项均由丙与丁商议,甲在第二次事后对APP用途是否正规产生怀疑,询问乙该手机APP用途,乙未明确答复,让其不用多管。
后乙将网络贷款类APP出售给他人,他人利用该网络贷款类手机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在使用网络贷款类手机APP时被骗,向公安局报案,派出所以诈骗罪立刑事案件侦查。
甲于2021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3月14日,XX市公安局XX分局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有犯罪事实,决定终止侦查。
辩护人工作:
辩护人2021年4月7日接受委托后,于4月8日至XX市XX区看守所会见甲,了解公安讯问、甲供述内容;讲解刑事诉讼程序、犯罪构成、入罪和定罪量刑档次、主从犯承担责任、犯罪数额认定、批捕及不批捕的条件。辩护人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于4月15日向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递交法律意见书,申请对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对甲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更为适宜;甲在其实施帮助行为时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其帮助对象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犯,其并未从中获利,情节轻微,可依法从宽处理;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关联犯罪中的帮助犯、从犯,犯罪后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提请逮捕,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根据案情不能构成诈骗罪,应当以帮信罪追究,于2021年4月29日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对甲不予批准逮捕。5月7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对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以帮信罪进行补充侦查,因证据不足,2022年3月14日,XX市公安局XX分局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有犯罪事实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终止侦查。
案情简介:某当事人在境内为境外诈骗集团担任直播间老师,讲授股票、期货等投资知识,并鼓动观众在该集团搭建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与在直播间假扮客户的诈骗集团业务部人员,互相当托,编造跟随老师投资能获得高额收益的虚假事实,引诱目标客户添加业务员的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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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三家会议纪要规定 1.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下,不构成犯罪,交警予以行政处罚; 2.酒精含量80mg/100ml~10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无8种从重情节,交警立案处理,一律先行刑拘,七日后可以情节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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