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情况:
A欠当事人钱无力偿还,后用洗浴中心股份抵债,当事人每个月从股份中获得分红,后当事人因洗浴中心涉黄查到当事人为股份,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律所委托我作为辩护人介入此案。
二、律师辩护思路:
构成组织卖淫罪要求主观上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有组织卖淫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方可定罪。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组织卖淫活动具有犯罪故意,也就是明知或应知自己行为系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卖淫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
1、当事人拥有涉案休闲会所(下场会所)股份事出有因
当事人入股涉案休闲会所(下场会所)系事出有因,系债权无法收回不得已而为之。这就代表着当事人并不是该会所的原始股东,对会所的经营模式不了解,也未参与策划会所经营活动。
2、会所具有相应资质及营业执照,当事人对涉黄行为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
当事人长期在外地生活,在外地经营其他生意,常年不往来案发地。在当事人拥有会所股份后,来店里的次数屈指可数,且当事人到会所时所见的业务均为正规的按摩业务,对会所涉及的涉黄业务并不知情。在当事人主观意识里,其认为会所在正规资质下从事正规经营活动,对会所涉黄行为不知情。
综上,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当事人并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卖淫的行为
1、当事人没有参与会所涉黄业务经营,不管理会所事务,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当事人参与会所涉黄业务经营;
2、当事人从未做过任何有关组织卖淫的决策,没有相应证据表明当事人做过有关组织卖淫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等;
3、当事人没有指挥过卖淫行为,当事人长期在外地,不具备指挥卖淫的条件;
4、当事人入股属于被动行为,实质上对会所并未投入过资金,对会所经营没有提供过资金支持,没有对会所提供经营帮助。
综上,客观上,当事人没有实施任何组织卖淫的行为。
三、律师建议:
刑事辩护最黄金的时间是报捕时,检察机关在批捕只有七天的审查期,同时检察机关还办理大量案件,这七天审查期若律师提交意见,会帮助检察机关梳理思路,更新对案件最初的看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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