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流量经济及直播带货模式的快速崛起,“直播”成为了当下互联网的新宠儿,各大互联网平台以及各类互联网业务都积极探索并尝试直播业务。对于网络直播而言,流量以及流量带来的打赏奖励是最为基础的盈利来源,无论是主播还是平台方,都积极尝试开展各类新奇的玩法或打榜PK活动来进行流量的积累,调动用户积极性。而在这背后,出现了大批通过帮助刷量进而攫取利润的中间商,该类中间商往往被称之为“军火商”。而随着抽奖打赏玩法的推出,军火商的“军火交易”的模式异化,涉刑风险逐步凸显。
为此,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剖析直播平台打赏抽奖及其背后“军火交易”的模式及风险,深究所涉及的军火商、主播、直播公会及平台的责任及行为性质,解析其中的辩护要点,并进一步分析平台如何防范并落实相应合规要求。
本篇文章将首先为大家揭开直播平台打赏抽奖“军火交易”的面纱,介绍其背后的模式及法律风险。
一、直播平台打赏抽奖的缘起与异化
(一)直播打榜需求下的“军火商”
所谓“网络直播”,是指实时的信息互动及内容输出的一种互联网社交模式,通常涉及:主播、直播平台、直播公会及用户的四方主体。直播平台为主播进行直播以及为用户观看直播提供平台服务,而直播公会则是代表主播与直播平台进行对接、交涉,并且承担直播管理职能的经纪方。
与其他互联网业务相同,网络直播业务盈利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在于“流量”,而其盈利的具体实现方式便是“礼物”,也便是直播用户向主播赠送的平台内的虚拟商品。在发展初期,为吸引用户关注,也为促进用户刷礼物,主播之间会开展PK活动,也即,主播在直播时对另一主播发起挑战,如果对方同意接受挑战,那么双方主播和粉丝都会被拉进同一直播间PK,通过粉丝打榜刷礼物的量作为胜负依据。在互联网中,需要“刷量”的地方往往也便会出现提供“刷量”服务的第三方。网络直播业务中亦是如此,由于主播间PK需要进行大量的打榜刷礼物,也即“军火”,因而便出现了专门聚集用户或“购买”用户账号中礼物,并向主播提供,赚取中间差价的第三方主体,也即“军火商”。
随着网络直播的逐步发展,在网络直播业务中需要“军火”刷量的场景也增多,不仅包括上述进行直播PK的主播,还包括平台中的直播公会。一方面,直播公会有着平台的业绩考核压力;另一方面,平台按照业绩情况确认直播公会的礼物结算比例,若涉案直播公会想维持高结算比例,则需要保持业绩。因此,直播公会时常需要自刷量以完成业绩要求。常见的方式包括公会下场进行自刷、与代刷公司进行合作刷量等。而军火商恰恰具有大量合法持有的礼物需要进行兑现,可以满足刷量需求,故直播公会也会与军火商合作。
在这一时期,军火商还是以传统的方式获取“军火”,通过与“榜一大哥”合作,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礼物,来向主播提供“军火”。具体而言,军火商会以既定价格“收购”礼物,并要求将礼物打赏至相应主播,而后向主播收取高于既定价格的对价,赚取差价。可以认为,在初期,军火商获取“军火”主要是依靠更多的用户愿意信任并同意交易礼物来达成。
(二)“抽奖打赏”,直播打赏新玩法
在日益激烈的直播赛道中,各大直播平台亦在积极求新求变,希望通过更有趣的玩法来吸引用户,提升用户活跃度。正因如此,近年来直播平台中兴起了打赏抽奖的玩法。此玩法由哪一家直播平台率先提出已不可考,但几乎所有的直播平台都有着相应的模式。该抽奖玩法并不复杂,通常是指在用户向直播间打赏了相应的礼物后,可以取得抽奖机会,通过抽奖可以免费获得平台中的礼物。该类抽奖礼物价格或高或低,其可以像一般礼物一样用以打赏,但同时会有着时效限制,若用户在时效内未打赏,则礼物可能将失效。对于抽奖礼物,平台并不会进行回收或兑现。
抽奖玩法的初衷无疑是平台提高用户粘性及活跃度的一种方式,其与超市抽奖促销本质并无区别。但可能连平台也未曾想到,正是这种抽奖玩法,成为了军火商的供货源头,与“军火交易”结合,带来了巨大的涉刑风险。
(三)逐步异化的“军火交易”
如上所述,军火商的利润来源是礼物倒卖过程中的差价。而直播打赏抽奖玩法的出现,为军火商提供了更多的“军火”来源以及更大的差价空间。军火商开始利用了抽奖玩法,“收购”用户手中的抽奖礼物,进而与直播公会等进行交易。
军火商准入门槛并不高,而由于其相对高额的收益,整个军火商行当快速扩展。对于头部军火商而言,其不再满足于在外围零散的收购抽奖礼物,因此,部分军火商选择以直播的方式来直接吸引“货源”。军火商开始开设直播间,鼓动、诱惑用户参与抽奖玩法,同时军火商会向参与抽奖的用户明确,可以为他们“回收”账户中的抽奖所得礼物。回收过程如上述模式,具有刷量要求的主播或直播公会向军火商购买“军火”,支付费用,军火商会要求用户将礼物打赏至固定的直播间,而后通过私下交易向用户支付,主播与直播公会与平台结算礼物,完成“军火交易”的闭环。
以军火商与直播公会的交易为例,在结合了平台的抽奖玩法后,具体的“军火交易”过程如图:
与此同时,在军火商与直播公会的军火交易中,平台的直播公会管理政策,例如账号白名单、短期结算、后台审批等,都为直播公会隐匿或便捷军火交易起到了一定的帮助。
可以认为,最初的军火商提供刷量业务,以及平台推出打赏抽奖玩法本身都是法律许可的正常业务行为,但随着“军火交易”与抽奖玩法的结合,两者的模式逐步异化,为参与的各方主体都带来了风险。
二、直播平台打赏抽奖中的各方主体的行为逻辑
在分析异化的打赏抽奖玩法及其背后的“军火交易”的风险前,由于行为所涉及的主体较多,参与方式、目的、作用各不相同,因而,有必要先行阐述各方主体的行为逻辑。
(一)直播平台
直播平台不同于军火商或直播公会,其并未实际参与可能存在风险的“军火交易”活动,客观上系直播平台所推出的抽奖玩法被军火商利用。对于直播平台而言,抽奖玩法仅仅是维持用户粘性和提升流量的手段,平台在设计、开发或推行该类玩法的过程中,也并非基于任何犯罪目的或意图。因此,直播平台事实上并不具有直接的犯罪行为或犯罪故意。
然而,平台所提供的场所与玩法存在被利用的空间,也客观上被军火商等所利用,则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及义务。若平台疏于监管,甚至放任行为的发生,则存在推定平台主观明知的空间,进而涉及相应的刑事风险。
(二)军火商
军火商是“军火交易”的主要行为主体,也是“军火交易”的直接获利主体。在行为伊始,军火商更倾向于在薅平台的羊毛,通过对接主播与用户,辗转腾挪,赚取价差获利。但随着与抽奖玩法的结合,模式异化,“军火商”直接下场,鼓动用户参与抽奖,以利诱之,且为参与用户提供兑现的渠道,是为核心的组织者。此外,从获利层面,军火商亦是最为直接的获利主体,越多的用户参与抽奖,其取得的利润越高,因而,军火商对于“军火交易”所需承担的责任较大,风险较高。
(三)直播公会
直播公会是直播打赏抽奖所衍生的“军火交易”活动中的需求方,同时也是礼物兑现的关键环节。若以涉赌活动来认定打赏抽奖活动,则直播公会所提供的便是“下分”功能。然而,事实上“军火交易”的获利并不由直播公会享有,虽然,直播公会亦会取得礼物结算的部分分成,但该分成是为覆盖税费、基本成本等支出等,甚至于有些情况下,直播公会所作的是亏本的买卖。直播公会之所以参与其中,在于业绩的需求。直播公会能够向平台争取权益,维持其自身的既有的盈利的基础在于其能够达到平台的业绩要求,因而,直播公会需要“刷量”维持业绩,军火商便能够满足此需求。对于直播公会而言,军火商无异于“刷量”公司,其并不在意军火商行为的目的及性质。
(四)用户
相较于前三者,用户在整个“军火交易”中的行为目的更为纯粹。对于用户而言,其被抽奖玩法所吸引,且了解到有概率能够获得利益,因而参与其中。用户基于平台既定的玩法规则进行礼物打赏抽取奖品,再基于军火商的要求,用掉手中的抽奖礼物,获得收益。客观上,用户参与抽奖是直播打赏抽奖所衍生的“军火交易”的基础,但具体到单个用户,若非基于该玩法获取大量利润或以此为业,则所可能涉及的风险较小。
三、直播平台打赏抽奖的涉刑风险
归根结底,直播平台打赏抽奖以及背后的“军火交易”是直播业务中互联网“刷量”的另一种表现,但也伴随着其不断的异化,存在了较大的涉刑风险敞口。
形式上,直播抽奖直接行为人利用了网络直播平台,所进行的是“合法”的直播运营活动,即便是开展了概率抽奖活动,也属于法律允许的业务行为。然而,在该过程中,煽动、吸引用户参加,并且把抽奖与返现结合起来,使打赏、抽奖与兑取现金之间形成了对赌关系,这就使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依据《刑法》等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广义上,所谓的“赌博活动”具有三个核心特征:其一,存在多个主体以财物作为赌注;其二,参与方意图通过活动取得高于赌注价值的财物;其三,参与方是否取得更高价值的财物具有形式上的随机性。
在上述业务中,通过抽奖活动,用户“以小博大”获利,且具备虚拟财物进行现实货币转换,出现了从虚拟到现实的流转,显然脱离了单纯的直播互动以及增加用户粘性的范畴,存在被认定为赌博活动的可能。
据此,军火商可能将涉及开设赌场罪,而直播公会可能被认定为赌博活动“下分”,涉及开设赌场的共犯,或基于其主观情况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直播平台,基于自身的抽奖玩法,若其确有疏于或放任军火商的“军火交易”,则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互联网时代在改变人民的生活方式及社交方式的同时,也对传统的犯罪形态造成了影响。而对于潜伏在互联网业务合法外衣下的违法活动,如何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正确判断所涉及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建立和维护新型社会秩序的需要,更是为一般公众及商业主体在互联网时代下判断刑事界限、处理个体关系、识别刑事风险、进行合规防范的重要参照。
本篇文章仅是对直播打赏抽奖以及背后“军火交易”的缘起、异化及所涉风险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在下文中,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在直播打赏抽奖及其背后“军火交易”利益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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