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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典”:子女抚养费得给,抚养义务不可推

2023-07-27 10:33 329人阅读

【基本背景】

       7月25日报道,2017年10月女子李某与高某在火车上邂逅相识。12月,双方以试婚的目的同居近一个月。2018年李某怀孕并产下一子李小某,后2人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告上法院,要求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1万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并支付生产和育儿嫂费用。高某提交与李某签订的弃养协议,协议中称高某支付50万元,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及监护权,李某不得要求高某支付与李小某有关的费用,同时提出自己与前妻及现任妻子分别有孩子,无法再承担李小某的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均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且高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已支付协议中款项。最终,法院判决李小某跟随李某生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18周岁止;生产费用及育儿嫂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

【子女抚养费得给,抚养义务不可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签订弃养协议而解除,弃养协议无论是否履行或是否合理,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即高某与李某签订的弃养协议是无效的。

       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应当与生活费区别开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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