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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酌件 | 分手后竟摊上这种事……

2023-09-15 11:54 222人阅读
本期案例,来自重庆办公室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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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视角案例


刘某和王某是同居关系。
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双方开销用的是刘某信用卡。但是王某办了三个POSS机,每一次都是王某用POSS机刷钱出来,在算完共同花销的钱后,把钱转账给刘某。
期间poss机上共刷去流水20w。
现在王某以当时转账给刘某的转账记录起诉刘某,要求刘某在分手后,还钱。

请问,刘某该怎么抗辩?证明转账的钱其实是自己信用卡里刷出来的呢?



柏飞雪律师·观点


本案的案由,存在三种可能性:民间借贷、不当得利、婚约财产纠纷


1.王某通过使用POSS机刷流水向刘某转账20余万元,如其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刘某主张还款,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可能,使本案最终以不当得利作为审理案由。

针对不当得利,刘某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答辩:

刘某和王某同居关系持续时间、同居期间双方在生活上的经济需求、王某每笔转账的数额、刘某个人账户的支出与王某20余万元的流水之间的差额、刘某每次使用信用卡的时间与王某向刘某转账的时间、王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等。

扣除小额赠与以及情侣间特殊含义数字金额的赠与外,针对剩余转账的主要观点为:刘某承担了同居关系期间的主要生活支出,而王某向刘某的转账均为王某对同居期间生活支出的补充,属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如本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除上述信息外,还需综合分析以下信息:

当地的彩礼习俗、双方经济条件、同居期间是否存在生产或终止妊娠的情形、未能登记结婚的主要原因等。

主要观点为:

(1)本案涉案财产不属于彩礼。

(2)即使属于彩礼,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实际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相互扶助的共同生活关系,并且均为共同生活提供了经济上以及情感上甚至是身体上的付出,要求退还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杨仁杰律师·观点


首先,刘某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刘某获得以上金钱并不是不当得利。


其次,刘某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王某向其转的钱大部分都用于了两人之间共同生活。


再次,有一部分钱是王某向刘某的赠予。




罗富豪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某与刘某在恋爱期间的互相转账,视为无偿赠与,赠与行为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成分,解除恋爱关系之后不得要求返还。如果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在转账是明确写明为借款,分手后即可索回。


同时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通过poss机,将信用卡的钱刷出进行转账,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还会涉及金融诈骗,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笔款项可能为脏款,如果认定为脏款,那么就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彭星律师·观点



对方要求返还财产无非就是以借款的名义起诉要求你返还借款。

第一、你需要证明的是你们是同居关系,所有财产都是共同使用的。

第二、该财产本身就是通过刷刘某的信用卡得来的,你就需要证明王某是通过刷刘某的信用卡(最终信用卡的偿还记录)达到转账给王某的目的。

第三、你就需要证明在同居期间,这些钱是用在了什么地方以达到能够合理抗辩。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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