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对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后,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吗?
案情简介:
王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某,王某某初中的时候,王某与黄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一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某某跟随黄某生活,抚养费黄某自负。离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黄某便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因治病让黄某花费了大额医疗费。鉴于身体原因,黄某只能打零工,王某某上学、生活费等逐年增加,黄某的收入已不能满足王某某的正常生活。无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王某某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王某某年满18周岁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直接抚养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前提和基础是直接抚养方具有抚养能力,在直接抚养方失去了抚养能力后或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的费用的情形出现时,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之前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中,虽然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王某不负担王某某抚养费,但黄某因癌症疾病导致自身获得劳动收入的能力显著降低,在无其他收入来源、劳动收入显著降低、并且为维持生命需要而支出医疗费用的情形下,黄某目前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王某某所需要的费用,故法院判决王某应当支付抚养费。
就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王某的收入情况,王某无固定收入,故法院参考上一年度行业标准的工资数额及王某父亲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酌定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自请求时开始增加。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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