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一、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通常理解为包括100%的劳动报酬,另200%以职工日工资收入计算的部分不认为是劳动报酬,而是福利,对这一部分应适用一年的时效。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进行了列举,其中第六项列明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对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也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及防暑降温费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月工资基数应为职工前12个月的工资剔除加班工资、餐补、冬季取暖补贴、交通补贴及防暑降温费之后的月平均工资。
但是,2009年11月12日实施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物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构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如果员工的餐补及交通费按月按标准发放,且列入工资台账,根据该规定,该餐补和交通费不应再纳入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工资范畴。另外考虑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职工福利依据相关规定逐步纳入了工资总额,且我国鼓励和保护职工带薪休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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