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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亦或是土地征用,二者有哪些不同之处

2024-03-13 16:41 235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使用了“征收或征用”的字眼,从而将征收和征用区分开来。

但是在实践中农民朋友们却可能会遇到征收方将二者随意换用或是错用的情况。实际上,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虽然仅一字之差,含义却是截然不同的,因而绝对不能混淆。那么二者究竟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行为。

而土地征用则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

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征收是永久性质的,可以近似理解为买卖关系。而征用则是非永久性质的,可以近似理解为租借。尽管两者之间的性质完全不同,但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多的相同点的。

一、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两者都具有强制性。无论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体现着国家意志的强制性,不以公民个人意志为转移。

三、两者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四、两者都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当然,除了上述的点之外,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多的。分别是法律后果不同、审批机关不同、实施程序不同、土地用途的性质不同和补偿标准不同等。

一是法律后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所有变成国有; 而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土地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这一点正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本质区别。

二是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 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是实施程序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为:

1发布征地通告——2征询村民意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四是土地用途的性质不同。征收土地是将被征土地变为施工建设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将土地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五是补偿标准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二者仅仅一字之差,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程序、法律后果也都不同,因而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其实要想准确辨别这两个概念,关键就在于一点: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由集体所有变成国有;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改变,并不发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在征地过程中,极少数没有合法手续的基层工作人员,为了拿到被征收人的土地,采取“征用”代替“征收”的方式,让分不清两者之间区别的被征收人损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等被征收人反应过来的时候,土地已经变成高楼大厦,此时想维权已是难上加难。因此,广大被征收人要擦亮自己的双眼,要分清征收方的行为到底是征用还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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