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肯定,一般于本年度末或次年度初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发放权是否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单位拒发年终奖时,劳动者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年终奖纠纷案件,北京某公司因未就年终奖发放办法及不予发放原因举证而被判败诉。
【案情回顾】
高先生于2015年3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驻厂员,月工资标准3万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是否发放由公司根据整体经营状况、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自主决定。”每年3月前后北京某公司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高先生接连五年领取了2016年至2020年的年终奖。
2022年,北京某公司以“年终奖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告知高先生不再发放2021年年终奖,双方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诉讼中,北京某公司未就年终奖的核算或企业经营状况提供任何证据。
海淀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首先,北京某公司已连续五年向高先生发放年终奖,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北京某公司应当就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以及核算方式承担举证责任,但北京某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进而,北京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年终奖,但未就所主张的经营亏损情况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参照2020年年终奖发放数额,判令北京某公司向高先生支付2021年年终奖2.5万元。
该案宣判后,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法官王芳介绍说:“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奖励,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硬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否设定、如何设定年终奖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发放标准或条件有约定的,则应从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依据用人单位内部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既往发放惯例、发放条件的相关要素是否成就等,对应否发放年终奖进行综合评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企业经营困难、劳动者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拒发年终奖,则应就己方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无任何证据提交,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为避免因年终奖发放引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规范自身用工管理,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与劳动者作出明确约定,或通过规章制度形式对年终奖的发放规则作出细致规定,规范年终奖的发放,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亦应规范履职,积极完成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及规章制度,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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