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晓儒,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4113xx108,执业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银河时代广场,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
事实及理由: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家属的委托,指派申请人担任王*的辩护人。通过律师会见及查阅卷宗材料,我方发现王*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深刻,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故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对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王*系初犯,是胁从犯
通过律师会见及卷宗材料显示,王*基于求职的初衷,被他人蒙骗,被拐卖至诈骗窝点,以致不慎涉案。王*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其到缅甸后被犯罪团伙限制人身自由,被迫服从诈骗团伙的工作安排,即便如此,王*也并未直接实施诈骗活动。因为王*的反抗行为,所以其遭受了殴打、拘禁,并被多次买卖。故可以证实,王*系被胁从犯罪,是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王*系未成年犯罪
通过查阅卷宗,王*被拐卖至诈骗窝点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截止被送回国,刚满十八周岁,即王*涉嫌犯罪时系未成年。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得到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
三、王*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深刻,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再继续羁押,不至发生新的社会危害性
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的情况,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指认同案人员,其认罪、悔罪表现深刻,其明确表示绝不再犯。
四、王*家人愿为王*取保候审提供担保,保证其遵守取保候审的纪律规定
案发后,王*父母明确表示要加强对王*的管教,保证王*遵守去保候审的规定,避免其与社会不良人员的解除,督促其走正路,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对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
从现有证据来看,王*在缅甸被限制人身自由,因其对诈骗行为的不配合,已经被多次买卖,其并不清楚诈骗团伙成员的真实身份,故变更对王*的强制措施,不会发生串供、销毁证据等不利于诉讼的风险,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
综上,望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考虑犯罪嫌疑人王*的实际情况,请依法启动对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谢谢!
此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牛晓儒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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