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周女士(化名)与丈夫欧先生(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周女士全心投入家庭做起全职主妇,欧先生在外地做建筑工程。期间欧先生的母亲因患癌症,始终是周女士在床前照料。至2020年7月,周女士发现欧先生与其同事存在有不正当性关系。欧先生多次承诺回归家庭不再与女同事来往。但周女士陆续发现欧先生对“小三”不仅给钱送礼,还与“小三”约定再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周女士忍无可忍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办案思路
由于周女士在发现欧先生与女同事私情后没控制住情绪,第一时间找欧先生对峙,欧先生当即删除了其与女同事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短信记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欧先生与女同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律师指导下,周女士不动声色与女同事取得联系并对通话进行录音,软硬兼施引导女同事主动说出其与欧先生的交往始末,并承认收取了欧先生赠与的财物。结合欧先生微信内无法删除的支付账单,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清楚:
周女士与欧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没有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系两人共同所有。欧某某与女同事系婚外情关系,欧某某对女同事并无任何法定义务。欧某某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其与女同事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多次向女同事转款、带女同事旅游消费、购买礼物,其行为属于对女同事的赠与。女同事作为成年女性,在明知欧某某有配偶的情形下,仍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欧某某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关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欧某某擅自给女同事转款的赠与行为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侵害了周女士的合法夫妻财产权益。女同事无正当理由所得欧某某的微信转账款项带有明显的的交易性质,以继续保持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为明示或默示条件。双方的婚外同居行为、赠与目的均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利益。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本案第三人通过微信付给被告的款项,是在其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给被告大额款项,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第三人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后亦未取得原告追认,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同时,被告明知第三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善意受赠人,故作为权利受损一方的原告要求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的赠与合同无效,并以共有权人的身份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婚外情为法律和道德所禁止,周女士在独自照顾因患癌症病重的婆婆和即将高考的女儿的同时遭受丈夫无情背叛,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打击及家庭经济压力的情况下艰难搜集相关证据。目前所能调取到的微信转账记录可能只是欧某某对女同事赠与的冰山一角,鉴于女同事已经与欧某某断绝联系且向周女士真诚表示歉意,周女士对其他物品赠与及转账放弃追究。对于第三者而言,介入他人婚姻,背负着“小三”的骂名,返还受赠财产的同时也背负着社会舆论,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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