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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分局跨省广东抓捕涉嫌非吸案件,涉案人员怎么判刑?

2024-08-13 13:37 64人阅读

近期上海静安分局跨省广东抓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很多家属不了解该罪名会怎么判刑,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该罪名有关的法律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点:
    
1.仅向特定对象借款,借款对象明显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如亲友),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吸储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工程建设,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公司的投资股东之一,但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和规则并无决策权,证明其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和吸存的行为的证据不足。
    
4.履行单位指派职责,但不清楚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相关决策及资金来源、性质、用途,不能证明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6.吸收款项具体数额无充分证据证明,吸收款项未达到追诉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标准,量刑标准,辩护要点。家属可以了解一下。
    
如果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家属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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