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1年12月,原告因被告不支付合同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具体事实和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协议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原告位于朝阳区,故本案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裁定:
后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诉讼,2021年12月22日法院立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故本院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应以起诉时间即2021年12月22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三条 第三款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的,应向原告所在地即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故对于被告主张本案应适用该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及调整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4年11月3日施行)(所述内容不再赘述)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起)
第一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如下调整:
(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做调整,仍继续审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三条 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类型与范围,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第一条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管辖调整后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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