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丈夫周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最近两年李某发现周某经常夜不归宿,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李某收集了视频、照片、出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周某与异性在酒店开房、在异性家中留宿等事实。李某认为,周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之大部分归其所有。
对于李某诉请将夫妻共同财产之大部分归其所有能否获得支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王某不应当少分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婚姻破裂有过错的,应按照对过错方予以否定性评价、过错方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及对女方予以弥补、照顾女方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对王某应少分,对非过错方的张某应予以倾向性保护。男方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女方权益无疑受到损害,单单判决离婚并不足以维护女方的权益,故法院根据婚姻法上照顾女方的原则,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男方予以少分而对非过错方的女方予以倾向性的保护,也体现和符合婚姻法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夫妻忠实义务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只是法律倡导性义务。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内出轨虽然是不为人齿的行为,也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法律未就违反该条款明确进一步的责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作为调整人与社会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出轨无疑违反了受道德所调整的人类内心的信念良知和操守。但与法律不同的是,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它只是一种善恶良知,违反道德可受到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违反法律才需承担法律后果。因此,若夫妻的一方婚内出轨,没有法律依据强制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二、根据《婚姻法》规定,符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多分财产,但不包括违反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虽然不能强制出轨的一方少分财产,但一方有过错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赔偿。
《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一般认为应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是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也不能因此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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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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