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商贸企业,住所地江苏启东,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被告(劳动者):某某,销售岗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韡澄律师。劳动者入职该商贸企业担任销售,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由基本工资 + 销售提成构成,提成根据客户回款金额按月核算发放。劳动者正常履职完成多笔销售订单,部分订单客户回款后,企业以员工已办理离职为由,拒绝发放剩余未结算提成共计 42600 元。劳动者多次与企业协商结算报酬无果,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企业支付全部拖欠提成。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员工离职即无权主张后续提成、提成不属于劳动报酬,无需支付。
办案经过
当事人被企业拖欠提成,多次沟通讨要均被拒绝,不清楚提成是否受法律保护、缺少完整证据,通过搜索南通劳动律师推荐找到深耕劳动、合同纠纷领域的张韡澄律师。接受委托后,张韡澄律师第一时间细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逐一提取劳动合同、每月提成核算微信记录、客户回款凭证、历年工资转账流水、离职沟通记录、仲裁裁决书等全部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条,锁定双方明确约定提成发放标准、劳动者已完成全部销售工作、客户货款足额回款等关键事实。结合《律师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规则,张韡澄律师明确提成属于法定劳动报酬,企业设置 “离职不予发放提成” 的内部规定属于免除自身法定支付义务、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庭审中企业持续抗辩,称离职员工无权索要遗留提成,且提成发放依赖企业经营盈亏,属于企业自主福利。张韡澄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展开论述,指出企业持有完整销售台账、回款明细却拒不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同时区分企业经营风险与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企业不能将经营回款风险转嫁劳动者。庭审全程条理清晰,依次出示电子聊天记录、银行薪资流水、订单结算单据等证据,逐条反驳企业全部抗辩观点,结合劳动报酬特殊仲裁时效、工资举证规则等法律要点,完整陈述代理意见,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驳回某某商贸企业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拖欠提成 4260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企业承担。判决理由:销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负有足额支付义务;企业单方设置 “离职不发放提成” 的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法定责任,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已完成对应销售工作,客户款项全部回款,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付提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企业掌握提成核算、回款台账等核心证据却拒不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张韡澄律师专注南通劳动纠纷、商事合同案件,办案稳重细致,精准运用劳动报酬举证、时效规则,固定提成约定、回款完整证据,击破企业全部抗辩,成功帮助劳动者全额追回拖欠提成,切实维护劳动者薪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