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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类”犯罪多因一果处置——从“(2019)桂10刑终314号”刑事裁定书谈起

2020-10-30 19:46 6071人阅读

  玩忽职守罪及滥用职权罪,追诉标准主要以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涉及到此两种犯罪的,几乎都是多因一果,司法实践中到底追究到何种程度?理论及实务界专家学者一直也未达成一致,在二审上下级检察院均支持抗诉情形下,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处无罪,个人认为“(2019)桂10刑终314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论述值得学习。以下为判决书节选:

  “我们也坚持认为,财会人员对所经手管理的财物,从完美的角度,就应该以谨慎的态度、专业的眼光走合规的流程,二原审被告人没有负起该负的责任,确属失职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玉珍、黄荣当在履行执行款物财务管理过程中,确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原执行局局长韦某在主导履行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余相关责任人亦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上述人员的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形成的制度漏洞是导致被罪犯罗某利用于实施贪污行为的共同原因,二原审被告人的失职行为较之韦某及其他责任人的失职行为,均非最主要的直接的原因,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抗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玩忽职守罪及滥用职权罪,追诉标准主要以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涉及到此两种犯罪的,几乎都是多因一果,司法实践中到底追究到何种程度?理论及实务界专家学者一直也未达成一致,在二审上下级检察院均支持抗诉情形下,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处无罪,个人认为“(2019)桂10刑终314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论述值得学习。以下为判决书节选:

  “我们也坚持认为,财会人员对所经手管理的财物,从完美的角度,就应该以谨慎的态度、专业的眼光走合规的流程,二原审被告人没有负起该负的责任,确属失职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玉珍、黄荣当在履行执行款物财务管理过程中,确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原执行局局长韦某在主导履行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余相关责任人亦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上述人员的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形成的制度漏洞是导致被罪犯罗某利用于实施贪污行为的共同原因,二原审被告人的失职行为较之韦某及其他责任人的失职行为,均非最主要的直接的原因,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抗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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